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新保险法、保险条款、解释原则、修订价值
D922.284(中国法律)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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