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变动及规范方向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的特别规定.其规定在强行性上属于半强性规范,是为保护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而设,保险人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予以排除适用,或作出较该规范更不利于危险团体成员利益的规定.为此,需要在立法上增加关于认知和判断半强性规范的效力性规定,同时,也需明确复效的具体条件,以消除保险人在实际上通过协商同意来操控处于效力停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的命运,使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得以落实.
寿险合同、效力中止、复效、半强行性规范
D922.284(中国法律)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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