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评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而是对”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进行了结合与折衷,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共赢.
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转让、属人主义、从物主义
D922.284(中国法律)
2009-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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