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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规制对车险保费自律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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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颁行之后,机动车保险费率自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方面,为了整顿这一行业内屡屡出现的混乱局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的理由干预费率;但另一方面,竞争者之间的协同定价行为又会构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要进行严格规制的行为.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大致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授予保险业以反垄断豁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不适用竞争法规则,流行的观点认为这是目前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所采取的方案;其二是公司和协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既要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合规经营,但又要达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的目的.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了车险费率自律行为的性质,对欧美竞争法在保险业的适用情况作了研究与查证,厘清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种方法不可行,而只有第二种方法才是正确的途径.文章还对保险人如何在<反垄断法>框架中对车险保费价格进行自律提出了建议.

机动车、保险、费率、自律、反垄断、竞争

F840.32(保险)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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