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研究
现行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出台于1999年,已经远远滞后于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税收规定与会计核算办法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差异,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务风险,也不利于税收机关的有效监管.因此,建议对现行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允许保险公司按会计(精算)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据实在税前扣除.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税前扣除
F840.32(保险)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