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保险组织形式及相关内容的比较分析
随着中国金融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深入了解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律规定,并与我国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具有重要意义.以德国为例,德国与中国在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形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法律职责范围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但都是适应本国国情和法律体系的,可以互相借鉴.
保险公司形式、董事法律责任、高管任职资格、违规行为处罚、保险监管
F842.3(保险)
2008-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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