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在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损失,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的经验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等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验,为我国开展类似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愿保险、强制保险、环境风险、危险物质
F840.69(保险)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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