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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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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涉及到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在保险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签字方为有效”的规定仅涉及合同的效力而不涉及合同的成立.此案例因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合同、合同效力、缔约过失

D922.284(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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