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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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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合同解除权的特殊属性,海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的规定,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由于《海商法》在借鉴英国法有关告知义务和保证制度的规定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制度与国内立法原则的关系,其有关上述两种解除事由的规定仍存在与法定解除权性质相悖的内容,应当予以修正.

解除事由、告知义务、法定解除权

D922.284(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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