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益人及其权利维度——基于海峡两岸的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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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益人及其权利维度——基于海峡两岸的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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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仅确认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这样的规定必然带来困惑,即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受益人范围扩展至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客观与理论上的可行性;大陆地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台湾地区保险法没有该限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可指定受益人.

海峡两岸、受益人、财产保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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