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行政监督
保险监管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利用保险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利,也是保险监管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合同行政监督具有行政强制性,是一种羁束行为,内容是特定的,是一种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对保险合同实施行政监督顺应了国际上限制合同自由的趋势,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是由保险合同的独特特征决定的.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必须强化保险合同行政监督的手段,建立保险合同行政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保险公司承保时的欺诈误导行为、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的行政调查制度.
保险合同行政监督、合同自由原则、行政监督手段、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调查制度
F840.3(保险)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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