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消极影响”之辩
自责任保险诞生之日起,关于其是否影响了侵权法作用发挥的争论就一直没停止过.笔者认为,首先,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充分、合理的补偿应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这与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相重合的.其次,责任保险是一种十分合理而有效的手段,它通过特有的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获得补偿的权利,促进了侵权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再次,责任主体通过支付少量的费用购买责任保险,将可能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化整为零,分散于社会大众,其结果不但有利于被保险人本人,还在实质上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责任保险、侵权法、补偿功能、实质正义
F840.69(保险)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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