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作为保险理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院在审理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时,通常会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令其参加诉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做法表面上看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立法精神,但深层次来看却破坏了法律关系的平衡,造成的实际后果可能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道路交通、法律关系、理赔程序
F922.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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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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