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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费给付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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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义务.对于该规定如何理解,法理上颇多争议,实践中做法不一.其实,这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业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并且在因垫付医药费引起的诉讼中,医院不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抢救费、给付诉讼

F922.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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