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
2003年3月,我国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构建了一个英、美方式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内部仍存在着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一是新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资产风险评估偿付能力;二是指标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不明显;三是偿付能力测试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为此,应结合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状况,对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作进一步改进.一是加强对风险的分析和评估,结合国情适度引进RBC;二是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提高预警作用,由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逐步过渡到动态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动态监管
F84(保险)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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