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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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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应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承保额上有一定的差别;设立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并对不同风险区域实行差别费率;将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渠道,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用;政府应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账户,对政府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和使用实行特别管理;对企业财产地震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实施必要的监管.

地震保险、承保主体、承保限额、责任划分、险种设计、保险费率、保险基金、保险监管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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