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指定行为”之法律性质研究
在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中,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规定,要求客户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购买医疗服务(本文对此简称”指定行为”),是商业医疗保险的常规做法.然而,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对上述做法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这种做法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一旦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的话,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的现存经营模式,影响重大.在实务中,已经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对保险公司的”指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其与保险公司及医疗保险经营中”指定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不仅对于法学理论,而且对于我国蓬勃发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指定行为”、保险公司、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垄断
D92;F8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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