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业竞争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我国保险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当前正面临新的挑战.要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在保险业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正确的竞争目标模式.保险业竞争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任意的,它既受到一般制约因素,即规模经济效益要求、组合经济效益要求、技术进步和创新要求的制约,还受到特殊制约因素,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性质、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国际竞争环境的制约.分析这些制约和影响的因素,中国保险业竞争的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有效竞争,而是一种有限制约的自由竞争,即在国家监督管理基础上实现自由竞争.这一竞争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同时也使竞争法对保险行业的关注成为可能,当然不排除某些方面作为竞争例外.
保险业、有限竞争、完全竞争、有效竞争、竞争例外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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