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的几点建议
本文对<保险法>第16条有关告知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将询问及告知形式明确为书面形式;设立不可抗辩期;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增加限制性规定;无论故意或过失未告知,均将未告知事实在客观程度上加以明确,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提高本条款的可操作性,减少纠纷发生,并充分体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告知条款、不可抗辩期、故意、过失
F84;DF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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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告知条款、不可抗辩期、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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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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