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赔偿协议订立的几点异议
保险赔偿协议现行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无附加条件的保险赔偿协议和带附加条件的保险赔偿协议.由于其存在一些弊端,往往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如动摇被保险人对承保公司的信心,增加诉讼机率等.为了避免因被保险人不同意附加条件而双方达不成共识,影响理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险人应从自身的管理环节入手,在提高承保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尽可能把各级公司对赔案可能产生的"异议"消除在保险赔偿协议订立之前,使保险赔偿协议成为一份公正、合法的有效单证,更好地起到约束保险双方的作用.
保险赔偿协议、附加条件合同、负面影响、服务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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