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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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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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对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予以规范.但该草案条文仍暴露出对于强制执行阶段保险人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认识不清、忽视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以及不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重新确认人民法院强制代投保人(被执行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执行模式并赋予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等的介入权,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保单质押贷款、减保手续以及特殊人身险种免予执行等制度,最终实现债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比例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2023-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3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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