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身亡雇主缘何担责
@@ [案情]
2008年8月26日,民工邱某开始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0月9日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依然由李某负责.2008年10月21日,捞砂船铁锚掉落水中.在船上的邱某主动与李某一道下船打捞铁锚,不料溺水身亡.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邱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李桌认为,砂场已停工,并未雇请邱某捞锚,自己与邱某间不构成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解除与邱某的雇佣关系.2009年3月17日,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停工期
R619+.6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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