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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镀厂老板污水直排河流污染环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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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男子租民房开无牌电镀厂,排放大量加工污水造成河道污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广州首起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向一陈姓男子(其合伙人)租了300平方米厂房,开设了一间无牌电镀厂,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电镀厂全面工作.

广州市、电镀厂、老板、污水、河流、污染环境罪、花都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被告人、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男子、环境污染、河道污染、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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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R12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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