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626.2019.06.014
简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新议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属于非直接销售的,由委托方在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这里的非直接销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二是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和非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不同,使会计处理复杂化.本着简化核算的目的,可以将两种方法合并采用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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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企业经济)
院级课题《财务管理》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研究ADZX1801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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