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626.2018.11.017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决议不成立的思考和完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类型,该制度的引进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给了司法实践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尚不充分,并且关于不成立之诉的提诉人范围也有待完善.此外,还应当严格限制决议不成立条款的适用情形,以免引起滥诉.
公司决议、决议不成立、法律后果、提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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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中国法律)
2019-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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