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157
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
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能有违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从正犯与共犯区分角度,通过分析网络聚众犯罪、承继共同犯罪等特殊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以及是否承认片面共犯,说明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成立中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但应当重新解构与建构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在司法理念上将意思联络做缓和化理解,注重意思联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法上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趋势,否定片面共犯,具体路径上注重侦查策略和证据收集,科学运用司法推定解决证明难题,无需突破原有理论框架,即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司法认定
25
DF611(刑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2D29
202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