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22/j.cnki.1008-7729.2023.0005
元宇宙中数字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根据构建技术不同,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可分为虚拟增强技术下的现实型数字人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造人型数字人,后者还可被细分为自动化数字人与自主性数字人.各类数字人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现实型数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映射,由现实所对应的人承担权利与义务,应当为其设立准入制度.自动化数字人受算法程序控制,应认定为法律客体,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由其生产者、设计者与使用者承担,可建立监督者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自主性数字人已经能够完全脱离其生产者、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控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令其享有人格权和财产权,承担友善义务.
元宇宙、数字人、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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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FJ2022C063
2023-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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