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089
玩家与算法权力:游戏作品属性的再界定
将游戏作品做拆分式的保护并不合适.仅因游戏画面的形式与效果和视听作品类似,将其与游戏分割单独保护,是一种"唯客体论"的思考方式,不仅将玩家矮化为逻辑论证的工具,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也无法兼顾现实需求.有鉴于此,应当认识到玩家在判断游戏与游戏画面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考察玩家与游戏之间互动行为的本质.玩家进行游戏的主观目的是满足自身情感,其操作行为既非创作,也不是表演,而是一种算法权力让渡下通过数据输入实现的一种叙事参与,故游戏画面应当作为游戏叙事的外在呈现,不具有独立性.以此为前提,将游戏认定为汇编作品才真正具有法律逻辑和利益考量两方面的优势.
网络游戏、汇编作品、交互性、算法权力、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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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2004238
2023-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