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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729.2018.03.003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的类型梳理与刑法评价

引用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应依行为类型的不同作出区别性刑法评价.在为营造交易假象自我刷单中,营造高交易量、 信誉度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犯罪,经营者刷单套取虚拟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在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中,以刷单发布诋毁信息给竞争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对于利用平台审查规则向竞争者刷单使其遭受损失的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评价;在成立刷单机构帮助刷单中,成立刷单机构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国家规定创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网站,并借助通讯群组为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面对刷单行为法益保护位阶的认定,应从法益保护关照的对象入手;处理刷单行为行刑边界时应围绕数额、 情节因素展开.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法益保护位阶、行刑边界

20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30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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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7729

11-4064/C

20

201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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