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729.2018.01.004
论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以善意取得性质为解释进路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已然成为学界之通说.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一种,善意取得合同也应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且善意无法补正无处分权之瑕疵,善意取得之性质宜释为原始取得,故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原因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非因债务人的清偿,因无权处分无法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由于善意受让人最终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所有权,进而依据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无权处分人的赔偿义务亦随即消灭,故善意取得合同之债也即消灭.
清偿、债之消灭、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无权处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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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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