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729.2016.06.008
网络游戏比赛画面的法律性质探讨——基于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一案的分析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持续关注.2015年耀宇公司起诉斗鱼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成为热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游戏比赛画面的法律性质问题的探讨.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斗鱼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认可网络游戏比赛画面的作品属性.然而,法院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剖析作品的本质并与网络游戏比赛画面进行对比后,发现虽较之于传统比赛画面,网络游戏比赛画面存在诸多特殊性,但这并无碍网络游戏比赛画面的作品属性,而网络游戏版权方是权利人,直播方可以通过与版权方签订协议获得传播网络游戏比赛画面的权利,而比赛中的玩家虽然使用了网络游戏中的素材,但并不是权利人.在网络游戏比赛画面传播的保护上,确实存在法律空白,应予以重视.
网络游戏、比赛画面、作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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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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