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729.2012.01.009
书面契约取信制度研究——以签字、私章的取信能力为考查重点
“签字或盖章”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取信制度,该制度未区分自然人和法人而一体规制,在实践中产生了有悖公平的不良后果。本文立基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角度,对书面合同取信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了我国古代和国外书面合同的取信制度,在此基础上评价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私章自身的内在局限及签名取信的多维优势,决定了签名取代私章的必然;我国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自然人主体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只能是签名。
书面契约、取信、签名、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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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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