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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21.2015.03.005

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及其法律方法救济

引用
转型社会中,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但在人格利益转化为人格权上,却存在着利益泛化为权利以及权利的绝对化等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权利的确定中,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另一方面,在权利的保护上,长期的“立法中心主义”造成诸多新型人格权利难以通过司法程序有效救济的僵局。所以,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及其保护必须诉诸“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转换,并把新型人格权利的自然权利属性和伦理价值诉求变为可予以司法救济的法治诉求。此过程主要表现为裁决中的法律方法运用。如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探寻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通过利益衡量方法明确权利泛化及冲突的权衡标准;以及通过法律修辞方法拨开笼罩在典型人格利益纠纷案上的权力或道德修辞迷雾。

人格利益、新型人格权、法律思维、法律方法

DF4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华东政法大学优博论文奖重点资助项目201501002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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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008-7621

11-4054/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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