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应急领域的地方"二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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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21.2008.03.020

论公共应急领域的地方"二次立法"

引用
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进行的地方立法,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为适宜.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在立法空间上,应当排除法律保留事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中央职权事项等内容,而把落实法律授权,并就突发事件应对做出程序性、保障性和补充性规定作为立法重点.

公共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性法规

D9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6&ZD022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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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008-7621

11-4054/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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