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07.01.017
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检察院谁更适合?——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的一点探讨
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权的性质等因素,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原告,并不合适.相比较而言,赋予公民个人等其他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告资格,更为合适.在确保行政相对人优先起诉规范性文件权利的同时,还须进行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防止诉权的滥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D925.3(中国法律)
200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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