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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21.2005.04.012

我国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陷及其补救途径--修宪之后的思考

引用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即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对此有三种补救途径:修改宪法的途径,宪法解释的途径,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监督的途径.本文认为,在强化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监督途径能够发挥比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更为实际的作用;在宪法监督机制得不到改善的提前下,增补修正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条款,对于强化私有财产保护,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

修改宪法、私有财产、宪法监督

DF2(国家法、宪法)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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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008-7621

11-4054/D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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