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05.03.014
浅议《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的缺陷
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在体制方面,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和解释同规定在合同订立一章中,有欠科学;在订立方面,格式条款订立中条款提供方需提请对方注意的范围过于狭隘,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具有普遍性,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在效力方面,存在自相矛盾、自相重复的问题.同时,仅规定条款的无效,未规定条款的可变更、撤销,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
格式条款、立法体制、订立、效力
D923.6(中国法律)
200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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