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82/j.cnki.11-3785/g8.2021.02.004
《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制度构成要件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制度的构成要件应该为风险、自愿以及行为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除自甘风险者参加体育活动非受强迫或胁迫的条件显而易见外,其他构成要件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具体的认定规则.体育活动的风险应当理解为固有风险,对固有风险范围的确定应结合体育活动的"场地界限"要件,排除外来风险,并且确立"参与人所凑发"要件,排除非参与人行为凑发的风险.而自甘风险者对体育活动固有风险的认知以"应知"为条件,应以自甘风险者的认知能力、职业化程度以及体育活动对抗性强度等为依据认定其对风险的"应知".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结合体育活动规则进行考量,合乎体育活动规则的行为以及一般的故意犯规行为应当排除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范围之外,根据行为人犯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体育活动的关联程度,结合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状态,认定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体育活动自甘风险、构成要件、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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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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