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会体育权利保障的政府责任——基于"广场舞扰民"的思考
广场舞作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形式,因"扰民"事件,引发社会对于居民体育权利与公众其他权利冲突和利益保护的争论.为探究居民自发型体育活动权利的公权力保障问题,以广场舞等居民社会体育权利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社会调查法和系统考察法等,分析我国居民体育权利保障存在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缺少政府资源与平台支持、权利受到政策差别对待等问题.以法理的维度指出,从权利实现过程及平等价值维度而言,政府需要承担法理和现实意义上的责任.因此,提出了在法治体育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亟需切实承担起加强立法责任、合理决策责任、平等服务责任和解决纠纷责任,多维度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居民社会体育权利,以期为体育决策提供理论支持,为居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社会体育权利、广场舞、政府责任、立法、公共治理、权利冲突、利益保护、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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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9(体育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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