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它导:竞技仲裁理念之程序表达——以CAS仲裁为例兼及对我国之启示
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讨论了竞技体育仲裁中自治与它导理念的程序表达.研究结论表明,竞技仲裁不应持平兼顾二者,而应加权考虑仲裁程序的它导取向,赋予仲裁庭在案件管辖、程序管理、证据组织及裁决作出等方面的强势力量,确保竞技体育争议得到公正且高效处理;但应慎防它导性质变为仲裁庭之独裁.研究为我国建构适合中国的竞技仲裁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竞技体育、仲裁理念、仲裁程序、自治、它导、国际体育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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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12.3(世界各国体育事业)
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CLS-D1040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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