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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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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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北京市、统计工作、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职责、个体工商户、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分级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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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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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统计

1006-5954

11-5323/C

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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