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954.2003.02.042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问题
@@ 小王:甄律师,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时,了解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后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先前行为的合法性,不被法庭采纳.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又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条规定是否与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相矛盾?
行政诉讼法、证据收集、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先前行为、人民法院、法庭、合法性、当事人、证明、学习、矛盾、律师、获取、被告
D92;DF7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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