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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5954.2002.11.026

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因程序违法而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

引用
@@ 小杨:甄律师,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吗?

行政复议法、程序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律师、撤销

DF7;D92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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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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