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954.2002.07.023
从政府法规看劳动统计数据与职工利益的关系--之四·保险篇
@@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48号令,出台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在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对因工负伤"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第十六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对"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在待遇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政府法规、企业劳动者、统计数据、职工、平均工资、护理费、补助金、补助费、北京市、市人民政府、鉴定委员会、自谋职业、伤残、合同期、工伤保险、金标准、被保险人、择业、运费、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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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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