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954.2002.05.021
不应漏报工资单上的各项代扣款
@@ 2001年8月份,北京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抽查了某酒店的2000年劳动情况表,因该单位是合资经营的酒店,在财务帐上将中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做在一起,所以对报表中的”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我们查看的财务科目与一般单位也不同,主要检查了该单位的基本工资、年度员工双薪表、每月营业状况分析、全年各月总帐余额表、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等财务帐目的明细帐以及当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单.经过核实,该单位的”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数应为968万元,而其上报数是807.6万元,瞒报了160.4万元,统计违法数额占实际数额的比例达16.7%.
工资单、劳动报酬、执法检查、单位、生活费、财务、总额、统计、酒店、基本工资、合资经营、工资发放、所得税、情况表、北京市、状况、指标、帐目、员工、余额
TP3;S15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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