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954.2002.05.020
日本《统计法》是怎样处罚违法者的--兼谈我国统计法律法规之不足
@@ 《京华时报》2002年4月7日第7版刊登一条消息:《官员夸大政绩将被撤职--浙江出台首个"数字腐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在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中,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情节处罚作了量化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记大过、降低或者撤职处分;20%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浙江省的这个处罚规定,无疑对统计调查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完全符合法律"量刑"明确的要求,应当说是统计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发达国家的的统计法无论是对被调查者,还是调查者违反统计法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下面着重介绍日本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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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3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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