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5954.2001.08.022
《统计检查结论》报告的内容与制作
@@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规定,检查机关未发现被检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做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这个规定改变了以往不规范的做法,不能仅给予口头告知其没有问题而结束检查,须制作<统计检查结论>文书交给被检查对象.
统计检查、报告、检查对象、国家统计局、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单位统计、检查规、制作、文书、规范
R19;R13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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