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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0240.2010.03.014

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引用
@@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王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王某,中专电脑专业毕业,于2006年10月9日,与江苏省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劝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1500元,给付经济补偿3200元;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竟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电脑公司、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条款无效、劳动争议、竟业禁止、经济损失、基本情况、合同解除、工资、申诉人、江苏省、技术员、中专、性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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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D9

2010-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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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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