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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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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为什么只集中在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非典型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在许多国家获得迅速发展.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劳务派遣开始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发展速度及适用人数更是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在相当一些企业,劳务派遣成为主要用工方式,已超出了劳务派遣所承载的制度功能.劳务派遣“繁荣”发展的背后,是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追求用工的灵活性.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留有空白,使得劳务派遣存在滥用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表现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过多、异地派遣难以监管、自管自批问题突出、自我派遣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等.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灵活性、经济全球化、机构资质、制度功能、用人成本、企业、监管问题、发展速度、完全解、劳动者、非典型、损害、实践、权益、经营、国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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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DF4

2013-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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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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