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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问题与完善——兼评最新《著作权法》第47条

引用
新型传播技术给传统广播组织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广播组织主体范围、转播权内涵亟待明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妥适.在新技术环境下,应对广播组织主体进行适当扩张使其包含网播组织.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尚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最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完善.但最新《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增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会悖离"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而且还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为使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领域所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应对《著作权法》第4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广播组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仅限于针对自己制作并播出的广播、电视.

广播组织、网播组织、转播权、网络实时转播、信息网络传播权

D912.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330

202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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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054

11-1105/C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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